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资委、金融发展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各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各市监管分局:
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内在要求,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精神,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有效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融合,现就我省“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产教融合激励政策细化如下。
一、强化金融扶持
(一)完善多元金融服务。创新多元化融资品种和金融服务,支持职业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实训基地、信息化改造、设备更新和多样化职业教育场景搭建。对产教融合型企业优秀教研成果、精良科研物资设备,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相关保险产品服务企业创新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针对中国特色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
(二)加大信贷资源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支持产教融合项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产教融合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已使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提供配套融资。以省级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为重点,支持其他商业银行及时跟进项目资本金到位、开工建设和金融需求,加大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贷款投放力度。
(三)努力降低产教融合型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提供贷款利率优惠,扩大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发放规模,积极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积极拓宽让利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渠道,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债等方式,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加强上市政策宣传,将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强化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上市融资。
二、落实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四)全面落实税费抵免政策。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财政投入与抵免。各市(特别是国家级产教融合试点城市)要加快建立省级及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的成本补助机制,建立健全考核认定办法,对符合实习实训要求的企业,按照一定标准补偿企业成本。
三、落实土地保障政策
(六)优化土地供应方式。支持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应用型高等学校,其教研及教学配套实施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对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的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或应用型高等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应土地。把产教融合谋划储备项目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程序纳入省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国家级试点城市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实训基地用地列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七)给予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用地支持。对企业主导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展职业教育的办学用地需求,可以按照教育用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保障。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原则,对纳入省重大项目实施类清单的职业教育项目,使用省级统筹指标保障教育设施用地,其他项目由市县统筹安排。
四、健全信用激励和考核评价机制
(八)增加企业信用资产积累。将省级及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信息作为其他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进行公开公示。对诚实守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可视情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诚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在例行检查、专项抽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九)优先给予激励支持。积极支持将校企合作紧密、协同育人效果好的企业,优先建设培育为省级及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职业院校、应用型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十)强化典型示范引领。推动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上市公司和行业龙头企业率先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引导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完善所办职业教育机构考核机制,重点考核成本控制、营运效率、毕业生就业率和社会认可度等,完善相应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支持国有企业继续办好做强职业教育。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