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教办[2021]425号
日期:2021-11-26 作者: 来源:辽宁省教育厅

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抓好落实。

  一、各高校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二、各高校要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学校党委应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严把政治关。学校结合自身优势特色,做好本校非学历教育的发展规划、制度建设、规范办学和质量保证。

  三、各高校要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项目立项、招生宣传、合作办学、教学组织等办学行为,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四、各高校要全面提升非学历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课程体系建设,建设一批优质教学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请各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办学情况明细报送省教育厅备案。联系人:魏连宏,联系电话:024-86896319。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pdf